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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出台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新政惠及广大参保人员
        近日,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柳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出台《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调整内容主要涉及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调整后的新办法将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激励定点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竞争,同时更多的医务人员将会客观地根据参保人员病情的需求因病施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也会得到进一步减轻,可以说,新办法从另一方面惠及了广大参保人员。
  
        据了解,调整前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制定于2005年,实施4年以来未进行过大的调整。市医保中心与医院之间实行的是“总额控制、总额预算、弹性结算和部分疾病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全年医保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总额预算、弹性结算和部分疾病按病种付费相结合”,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
 
         原办法在试行初期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控制起到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突出:一是现行的结算办法实施几年后,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个别医院因各种原因提前用完全年医保定额基金后则推诿病人等现象;二是规范门诊统筹通道管理后,现行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与新政策规定不相适应;三是从目前国内各地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实行情况来看,对医疗费用按单病种进行结算并逐步扩大病种的个数和结算规模,能够让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
 
       新调整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修改为:市医保中心与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按“服务项目结算、定额结算及单病种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门诊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特殊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医疗费支付的医疗费用、住院附加保险支付的费用、个人储蓄账户支付的费用等均采用按服务项目结算的方式;二是普通住院费用按平均每床日基金支出指标定额结算;三是单病种和约定项目的住院医疗费用则按定额标准结算。另外,新结算办法还规定了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对均次住院费用、均次住院天数、住院率、住院平均个人负担率、医保药品使用率、大型检查项目阳性符合率、住院自费率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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